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執業獸醫管理辦法》《鄉村獸醫管理辦法》《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我部研究制定了全國動物診療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標任務
加強動物診療活動管理,嚴厲打擊動物診療機構、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違法從業行為,規范動物診療市場秩序,促進動物診療行業健康發展。
二、整治時間
2015年4月15日至10月15日(為期6個月)。
三、整治范圍和內容
針對近兩年動物診療機構管理以及獸用處方藥制度推進過程中反映的突出問題,對城市動物診療機構、鄉村動物診療市場以及獸藥經營場所進行專項整治。
(一)城市動物診療機構
1.無證營業、無證行醫問題。
重點檢查動物診療機構是否存在未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擅自營業、或者已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但不再具備規定條件的情況;獸醫人員是否存在無證行醫、超范圍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情況;是否存在使用偽造、變造、受讓、租用、借用的動物診療許可證、獸醫師執業證書或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的情況。
2.無害化處理問題。
重點檢查動物診療機構是否與專業機構簽訂醫療廢物處置協議、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協議,并按規定處理病死動物、動物病理組織、醫療廢棄物和診療廢水。
3.年度報告問題。
重點檢查動物診療機構和執業獸醫是否按規定報告年度動物診療活動情況。
4.注冊與備案問題。
重點檢查從事動物診療活動和動物診療輔助活動的人員是否主動向注冊機關申請注冊或者備案;注冊機關是否按照《執業獸醫管理辦法》有關要求開展獸醫注冊或者備案審核。
(二)鄉村動物診療市場
1.無證營業、無證行醫問題。
重點檢查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單位是否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在鄉村從事動物診療活動、使用獸用處方藥的獸醫從業人員(主要包括個體動物診療人員以及動物診療機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獸藥生產企業等單位的獸醫技術人員等)是否取得鄉村獸醫登記證、獸醫師執業證書或助理獸醫師執業證書。
2.診療活動開展情況。
重點檢查鄉村獸醫是否超出《鄉村獸醫基本用藥目錄》范圍使用獸用處方藥,是否如實記錄用藥清況;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藥品和其他化合物;鄉村獸醫是否有固定的從業場所和必要的獸醫器械。
(三)獸藥經營場所
重點檢查獸藥經營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執業獸醫或非執業獸醫坐堂行醫、開具處方的行為;是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是否對獸醫處方箋或鄉村獸醫登記證進行查驗,并單獨建立獸用處方藥的購銷記錄。
四、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4月15日-5月15日)
各省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組織開展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宣傳、講解,推進執業獸醫注冊、鄉村獸醫登記以及動物診療機構許可工作。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16日-8月15日)
各地組織開展鄉村動物診療市場摸底調查,集中開展城市動物診療機構、鄉村動物診療市場以及獸藥經營場所專項檢查,集中力量查辦一批案件,處理一批違法機構和人員,確保專項行動取得實效。
(三)深入鞏固階段(8月16日-9月15日)
督促整改落實,鞏固工作成效。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健全部門聯動、齊抓共管的長效工作機制,加大日常監督執法力度,深入持續打擊非法診療行為,進一步規范動物診療市場秩序。
(四)重點抽查階段(9月16日-10月15日)
農業部派出檢查組對有關省份進行重點抽查。具體事宜另行通知。
五、有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明確工作分工,落實具體責任。強化執法人員專題培訓,明確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保證專項整治工作有序有效開展。采取多種方式廣泛宣傳,努力為動物診療行業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集中曝光非法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典型案例,營造嚴厲打擊的聲勢。要不斷完善動物診療管理制度,推動建立動物診療糾紛調處機制和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規范。加快培育地方獸醫協會,充分發揮協會在行業自律、獸醫維權、會員服務、繼續教育、職業道德以及診療糾紛處置中等方面的作用,積極引導動物診療機構依法在獸醫公共服務中發揮作用。
專項行動期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獸醫主管部門要及時收集匯總本地區專項工作進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問題困難等信息,及時報送我部獸醫局,并于2015年11月10日前將專項行動工作總結及相關表格(見附件)報送我部獸醫局。
農業部辦公廳
2015年4月1日